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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续造的手段加以禁止的,而不是被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因此,不能以此否定在刑法领域采取类推(或日类比)的思维方式以完成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汉语词典及"可能的口语词义"都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用语的根据,也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标准.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应同时考察三点:处罚必要性的强弱;普通国民的可接受程度;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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