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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准确适用假冒专利罪的法律规定,有赖于正确理解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要件。界定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时,不应忽视该罪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假冒专利罪只有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即他人有效的专利进行假冒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2.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同时具有刑法上和行政法上之双重意义.刑法意义上之"超越职权"与"行政越权"并非完全同一;"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羁束权的滥用;"行政不作为"犯罪定性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需完善,核心在于罪名分解,并注意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3.
对极端自然事件造成的损害,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救济机制,其一为侵权法和社会保障赔偿模式,其二为保险赔偿模式,其三为基金补偿模式.侵权法有利于提高预防灾害发生的积极性,但很难适用于自然灾害.社会保障主要关注人身伤害,对财产损失基本上不予关注.保险模式不仅有利于发展保险市场,提高受害人自救的积极性,而且还会使灾害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基金模式体现了国家福利思想,便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但容易对市场产生误导,其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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