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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的规制,存在规制文本设置条件限制、规制手段刚性强硬、规制理念亟待调整等问题。目前政府规制的滞后性难以回应"互联网+"的发展,政府规制的干涉性难以激发"互联网+"的活力。对此,可以多中心理论为基础,从规制主体多元化、规制工具辅助性、规制手段柔性化三方面形成"互联网+"发展的制度化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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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调整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包括行政许可和契约自治。在实践中,随之而来的则是行政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间的张力:行政许可与行政协议手段的重叠以及功能的受限、行政协议与严守契约原则的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便成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现代问题之一。因而,从分析上述两种手段的性质、作用入手:矿业权出让许可化应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矿业权出让协议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同时,以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为理论指导,提出应重新认识矿产资源配置中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逻辑及限度:以公私法共治为原则,并重新定位行政许可的作用及寻求替代性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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