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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之前的传统自然法正义观,包括了古典"特权"正义和古典自由主义"平权"正义,它们均属于"权利正义观"范畴,其实质均是维护一种"非正义"的社会统治.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革命性地提出:社会生产决定社会正义.相比较,罗尔斯的正义论虽吸取了马克思的批判性意见,但由于其理论根源依然是社会契约论和抽象人性论,注定了其只能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正义的改良.马克思与罗尔斯之所以会走上两种不同的"正义之路",是起始于唯物史观和社会契约论的"源头"迥异.  相似文献   
2.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正义的刚性(效率)要求是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当代体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唯效率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不同,社会主义正义的柔性(公平)要求是共同富裕。所谓社会主义正义的柔性,既指实现它的长期性,必须伴随刚性目标的完成程度,而且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适时调整,也指它浸透着社会主义的平等与自由属性。刚性目标与柔性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内在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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