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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书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3):64-69
作为普通意义上之损害,为一种事实状态,并非仅仅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指因一切行为或者事 件致使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不利益的状态。而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则有自己特有的发 生原因,有自己特有的构成条件,有自己特有的救济方式。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应当注意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 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与普通意义上的损害的区别,认清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所具有的特点,立足 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侵权民事责任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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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民法学界为弥补旧有给付阻碍法的不足而提出的理论.作为第三种违约形态,主要包括不良履行主给付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和拒绝给付三种义务类型.2002年的德国债法改革,通过引入违反义务概念,将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内容融入新债法,但却拒绝将积极侵害债权作为一种独立违约形态.这表明在统一的违反义务概念之下,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已失去了其原有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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