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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约定强制性问题的管辖权属于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最终层次所指向的争议解决机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初始层次的强制性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的明确性。未能履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初始层次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问题应当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守约方当事人据此应当获得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上的救济。在初始层次约定尚未履行时,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暂停而非停止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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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铭超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8,6(6):5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诸多争议,包括“合同争议”的涵义、浮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级别的提高。司法解释确实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仲裁的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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