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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仲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47-51
双边投资条约作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对于吸引外资和便利资本输出,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身份的转变以及国内改革的需求等原因,中国在BIT实践上作出了一些新发展,在强调投资自由化的同时注意平衡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以适应当下中国的现实需要。然而,中国BIT实践的这些新变化并不必然足以实现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目标。完善国内法制,巧妙运用政治与外交手段以及有针对性的与不同国家签订BIT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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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仲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50-54
在价值取向上,传统国际私法采用规则的形式来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但是规则的僵化性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所以,美国冲突法革命之后,美国国际私法开始适用方法来寻求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然而,规则或者方法都无法单独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必须注重规则与方法的综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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