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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律中的受贿犯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因公事受财和非因公事受财三种。与现行刑法相比,在调整范围上,唐律因将非因公事受财的行为犯罪化而更大;规范体系上二者各有优劣,但唐律在总体上更严密;在处刑上,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因素全面等特点。  相似文献   
2.
蒋家棣  刘德萍 《理论界》2010,(12):84-85
唐律的"受所监临"是官员非因公事而受财的犯罪,意味着官员与职务行为无关的收受财物行为也构成犯罪,与现代中外刑法相比具有鲜明的独特性。从思想成因来看,这一制度既是由传统中国"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模式所决定的,又与传统律学强调受财犯罪的财产性特征,以及认识到官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有深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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