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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为的新闻舆论监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监督是规制司法行为的外在力量司法行为是国家审判权的外化表现,是审判人员在个案中的职务行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诉讼正当程序要求,司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文明。尽管法律对司法行为有具体的程序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能绝对保障司法行为不偏离正义的轨道。审判人员是双重人格的载体,一方面履行审判职能,将国家法律运用于个案的处理,体现其特定社会角色本质;另一方面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有自我利益要求,主观偏好和情绪偏向等,具有个性本质。审判人员既受规则和理性的支配,又受自身独立的利益要求制约。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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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芹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1):23-26
分析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履行辩护职能时的种种制度性障碍,为今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事实论证。 相似文献
3.
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文章分析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及其发展概况,论证了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作者为实施该制度的具体程序和立法模式作了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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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5):109-112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权针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直接依法处置,但检察机关除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强制措施外,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实施妨害行为时则没有处理权限。为及时、有效地排除各种妨害、捍卫检察权威、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教育违法者本人,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刑事检察工作的不法行为给予检察制裁的权力。制裁方式可以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和没收五种方式。当然,检察机关在实施制裁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服罚款、拘留或没收决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救济。违法实施制裁措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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