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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不论从立法技术、规范程度还是法典本身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来看,比起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制度都高出了太多,但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运行的实际效果远远不如"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没有尊重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但却做到了对当事人地位的充分尊重.重兴与再构法院调解,应当看到,调解本身所特有的那种与诉讼相比较为宽松的氛围,使得我们不可能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制.在这种条件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某种要素仍然值得我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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