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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相似文献   
2.
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在判断地方立法是否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时,可以按照两者之间的差异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考察.原则上,在地方立法重复、具体化中央立法的情况下,不构成抵触.如果地方立法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则其与中央立法是否构成抵触,取决于其是否背离了中央立法的目的.如果公民无法同时遵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则相关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构成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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