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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主要集中在:第一,关于行为的主观要件的分歧;第二,关于缔约过程界定的分歧;第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分歧。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定义: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而给相对方合理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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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可预见性规则适用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睿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2(3)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制手段,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是一个弹性概念,包含了众多的价值判断因素,适用中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它既给法官留下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同时也在学界引发了不同的看法和争议.因此,不同的国家也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本文在比较分析英美及大陆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上.对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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