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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参与诉讼是司法常态,审前羁押量大、羁押率高、羁押期长、被羁押人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审前羁押融合于拘留、逮捕当中,没有形成专门的制度,造成羁押标准不明确、适用程序行政化、司法属性不足。参照逮捕与羁押分离以及审前羁押需要司法授权、审查、救济的现代通行司法原则,在坚持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审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属性、丰富羁押替代措施、完善羁押救济程序,以此严格限制审前羁押适用,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实现犯罪嫌疑人在未羁押状态下参与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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