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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但其“法定身份”亟待确认。根据各省市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法律组织形式为非团体法人,拥有独立的字号、意志、相对独立的财产。依据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介于专业大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属于一个过渡的经营主体,最终发展方向是农民合作社。同时,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部分经验,在我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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