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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真实发生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在家庭法制变迁中得到集中体现。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均蕴含父权制因素,但两派所设想的父权制精神和构造迥然有别。儒家偏好世代同居的大型联合家庭,父权在寓“尊尊”于“亲亲”的丧服制中得以弥散化。作为其他一切秩序的基础,家族具有独立价值并优先于国家权力。法家青睐父权制小家庭,父权从属于协助君主管理家庭成员、培养臣民服从性的国家理性要求,小家庭则便利政府的社会控制和赋役征发。家庭作为一种不承载伦理的管理单位,无法抵御国家权力的侵入。秦法多体现法家色彩。从汉至唐,法律明显经历儒家化改造。这种变化集中发生在与家族伦理相关的制度领域,且该领域的儒家色彩直到清代仍得到深化。受法律儒家化传统叙事重视的官贵法律特权,只是在魏晋南北朝这一皇权弱势时代得到彰显,在皇权恢复常态的后世则受严格限制。在宋以来的民事法中,父权制大家族法制逐渐向私有产权实践妥协。在重大历史变迁中,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应受到严肃对待。  相似文献   
2.
赖骏楠 《学术月刊》2020,(10):100-115
清代四川南部县的契税治理,长期表现为知县一面受理混有匿税指控的民事案件,一面于其中稽查匿税这一司法形态。契税盈余是维持清代四川州县政府运行的核心收入之一。受困于有限的行政资源,南部知县选择以受理契税诉讼这一被动方式来实现契税治理。为通过个案实现广泛威慑,知县在发现当事人匿税或有匿税嫌疑时,会借助对清律"典卖田宅律"的极端化解释,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业的惩罚。司法治理,也导致难以全面查知民间匿税行为、司法个案中稽查能力不足、司法公正性受税收考量之动摇等弊端。清末川督赵尔巽通过契税国有化和设立经征局等措施,实现了全部契税收入上解省府的目的,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南部县契税的司法治理格局。赵尔巽改革还带来了知县与经征委员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知县稽查匿税动力减弱等新问题。从州县档案出发,观察清代契税治理的实践,有助于学界更深刻地认识契税在清代财政和国家建设中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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