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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法官在判决书中用词的不恰当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根本性的原因在于法官对量刑理由的阐释不具有说服力。量刑理由的充分展示既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公开量刑理由而促使公正判决的形成,也可以增强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最终对我国刑事司法权威性的树立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要想对我国目前刑事裁判不重视量刑理由展示的现状进行改革,还要解决法官选任及法官素质、法官独立等等制度方面的难题。  相似文献   
2.
律师在场权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价值,许多国家都对此有所规定。目前我国全面推行律师在场权制度尚存在一些障碍,因此可以考虑首先在一些不增加司法投入,不影响侦查效果的场合确立律师在场权,然后再随着条件的具备用渐进的方式推进,最终在刑事诉讼中构建全面的律师在场权,完善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学习负担过重,许多教师只注重学生死记硬背概念、性质、法则和公式,拼命搞"题海战",追求惟一的标准答案,忽视了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长此以往,学生想像能力缺乏,不会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所以课堂教学应重视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凸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使他们成为主动的探究者.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对我国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其在内容上对如何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能否在实践中摆脱被搁置和规避的命运才是值得反思的地方。学界普遍期望该规定的出台能够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而在事实上,做为一种事后程序性制裁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当然的具有吓阻刑讯逼供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不同决定了量刑证据在种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等方面都异于定罪证据。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改革中,应当充分重视量刑证据及量刑证明的特殊性,制定区别于定罪的证据规则,才能更好的实现量刑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6.
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人格,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此蕴含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制度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下来。调查主体是社会调查报告可靠性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实践中调查主体不统一,比较混乱。由控诉方或辩护方担任调查主体难以保持中立,而由法官担任则会导致法官工作负荷太大,由一般的社会团体担任又难以胜任,所以我国应当尽快确立独立的专门调查机构,让具有专业资格和能力的人担任调查主体。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应当是鉴定人或证人,而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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