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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小平 《江淮论坛》2011,(4):112-117
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辩证统一。著作权刑事强保护和弱保护的政策选择,既要考虑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要,又要考虑我国国情,纯粹的强保护或绝对的弱保护都不是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最佳选择。单纯地降低刑事门槛,只是治表,并不能阻止西方国家对我们的责难。著作权刑事保护门槛要既符合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利益。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恶性案件频发,导致社会舆论大加讨伐,纷纷要求对涉案人员重判严罚.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机关能做到的只是相对司法公正,而外界对司法的关注,重点应在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为了恢复正义,社会和谐,尽可能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可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一致的.而和解协议是整个刑事和解的基础,和解协议应遵循诚信原则,在现阶段,一旦得到国家机关的确认,不允许加害方和被害方再推翻.在刑事案件中,相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直接受害的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应更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在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对著作权进行刑事保护,无论是从刑法发展还是实有权利角度来看,都具有正当性。在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中,对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相辅相成的,但在价值选择上要注重权利优先,这种价值选择会引导立法和司法更关注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战略的选择可以在犯罪圈的规定上,尽可能扩大刑事保护的范围;在惩罚力度上,走轻刑化和非刑罚化道路。同时,强调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对著作权保护的协调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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