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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完善行政救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行政救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关系,行政救助制度的宪政基础在于对生存权的保障。基于行政救助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保障生存权为核心的服务行政的一种主要方式的定位,和谐社会视域下的行政救助应当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职责和权限,赋予社会弱势群体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定权益来帮助其摆脱生存困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契合了和谐社会对公平、秩序、法治的价值诉求,为和谐社会建构所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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