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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律又读书     
<正>2004年,我在耶鲁大学,其时正赶上中国近代留学生之父容闳从耶鲁大学毕业150周年。当时的中国留学生会请我们几个国内去的访问学者一起参加一个座谈活动,我谈到一个感想:当年容闳来美国,在海上颠簸了98天,如今我们十几个小时就到了。但如果把人生看作一场旅行的话,谁能说我们抵达后的日子就一定比那船上的日子更有意义呢?钱锺书写《围城》,大量的细节来源于他和杨绛从  相似文献   
2.
假设有此案例:某官员在当地深孚众望,但由于得罪了上级领导,于是挑出其“腐败”问题,进行起诉。事实上,该官员的“腐败”问题与周围人相比并不严重甚至还算是好的,那么他能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进行辩护呢?依照我们传统的观点和思维,这样的辩护理由很难成立。不过美国同行的说法或许有所启示:在此类案件中,“政府恶意”显而易见,检察官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酌情不予起诉或者可以避重就轻地策略性起诉;而法官也应当允许被告方将“政府恶意”作为一种减免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在定罪判刑中加以切实考虑。在倡导法治的进程中,我们既要严格…  相似文献   
3.
追溯了"立体刑法学"的由来及其10余年来在学界关注下的发展历程,阐释了"立体刑法学"的生命力在于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刑法发展的时代要求,也反映了刑法运行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向世界发出中国刑法学界的声音;指出了"立体刑法学"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课题并进行具体分析,进而提出"立体刑法学"今后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即突出刑法的主体地位、区分实然和应然、关注刑事政策在"立体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归属,逐步实现"立体刑法学"的阶段性目标和远期目标.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界。“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刑民规范聚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尝试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价值指引下解读“个人信息”概念:在形式上,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采取狭义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进行明确区分;在实质上,深刻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核,个人信息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充分体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本质,从而为实现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提供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未成年人赋权并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兼具儿童法和社会法特性,既要充分肯认和体现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又要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2019年公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理念和体系建构上均有重大突破,但其篇章结构和规范条文尚有待细致研讨和充实调整。以现代儿童保护体系所遵循的家庭首要责任、国家全局责任、社会协作责任内在逻辑为观照,《修订草案》可进一步优化当前铺排不畅的篇章布局,凸显政府保护责任的基础地位,同时在未成年人参与权的具体实现、监护与收养制度的均衡与贯通、网络保护责任主体和网络暴力样态的扩展等方面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在推动人类社会智能化变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自动性)所衍生的侵害人类法益的刑事风险是亟待认真对待的真问题,绝非凭空臆造、危言耸听的伪问题.对人工智能体被滥用于实施犯罪的刑事风险,应根据现有刑事归责原理,按照具体行为方式以及主观罪过形式,分别追究人工智能体背后的算法设计者、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体脱离人类控制侵害法益的刑事风险,赋予人工智能体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肯定论归责方案,存在持论依据及论证路径方面的诸多误区.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缺乏适宜性,应当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通过建构保安处分机制,由司法机关在参考专业技术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回避以刑罚规制人工智能体刑事风险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进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7.
TPP协议通过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刑法保护范围,缩减犯罪构成要件,明确适用情形,丰富处理程序,总体抬高了国际领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水平;而力度不足、体系失衡和概念冲突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症结所在。我国应借TPP协议之东风,及时更新前置性法律法规,系统调整刑事法律规范,尝试全新的刑事立法模式,以便全方位推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9.
我国需要逐步建立起一种健康的关系文化,既让关系成为社会和谐、人们友好相处的润滑剂,又坚决抵制庸俗关系侵入它不该进入的地方[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的持续上升和刑罚的不断加码,我国一些学者开始转换控制犯罪的思路。事实上,现实也在滋生孕育和推动社会力量的成长,并侵蚀着传统上由国家垄断的刑事政策领域。例一,保安队伍的发展壮大,由于转型期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化,刑事犯罪的严重化,使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空前加大,在正规警力难以承担全部治安的情况下,国家允许提倡甚至鼓励保安公司的成立。从1984年到现在已发展到正式注册登记达1500家,从业人员达30万。他们在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预防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保安公司仍然存在一系列制约其发展的问题。作者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启动保安专项立法,通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安法》,明确规定我国保安业的性质地位,保安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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