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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在各国企业法中均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其主要组成部分往往体现在公司法中。但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只是于近阶段在相关法规中做了零星规定。笔者认为关联企业制度急需写入公司法。首先,应尽早明确、统一关联企业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是以“关联方”定义的:即在企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或受同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为关联方。第6条规定:仅仅由于与企业法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型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不视为关联方。该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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