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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年来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公益诉讼的研究领域横跨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等诸多学科。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学者们习惯于从个人的特定视角来界定公益诉讼,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尽管各起炉灶、互不干涉的研究方式使得对公益诉讼的研究百花齐放,但也因此导致了对公益诉讼界定的混乱。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公益诉讼条款后,考虑到司法者在个案裁判时对该条款的适用,对公益诉讼进行准确界定已成为现实且急迫的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应当结合立法和司法、正向和反向等多种方法解释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贤宇 《东南学术》2011,(4):205-212
我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制度根源在于环境保护机制的缺陷,行政机关一枝独大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而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是原告资格的完善。不论是立法上的缺失,还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对法律的从严解释,都导致众多环境公益诉讼被拒之门外。因此,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公害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相较于审判程序,行为保全能较好地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的不平等,使受害人的权利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但我国立法的滞后与司法实践的急迫需求表明,构建公害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势在必行。公害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法理基础,应结合诉讼法理与非诉法理,从公害纠纷的公共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救济的便捷与程序保障的矛盾性等因素予以考量。公害诉讼行为保全的制度设计,应根据我国特殊国情,在环境基本法或单行法中对行为保全的启动方式、审理模式、证明标准的设定、担保的提供、与本案审理的衔接、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实现行为保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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