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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司法腐败现象简论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宋朝是继唐之后法制成就最辉煌的时代,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达到了最高峰。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自行实现其社会价值,只有通过任官行法,才能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而在宋朝,由于吏治腐败的发展,司法腐败则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严重削弱了宋代法制的实现和社会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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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接管了后周的地方司法官队伍又设立了新的地方司法官职位,由此形成两个人事系统:一是以诸参军官为主的州曹司法官系统,一是以判官、推官为主的幕职司法官系统。宋代地方法官人员构成的变化形成了可相互制约的法官队伍配置,在此人员保证的前提下,宋代地方审判的行政流程中出现了“审”和“判”的权力分离格局,形成了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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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在地方巡逻制度上多有改革,设置了县尉、巡检作为地方专职治安官员,配置不同的武装力量,分区负责治安巡逻,有效遏止了社会犯罪。巡逻制度的革新使宋代巡尉成为中国警察专职化的重要发展阶段,也使宋代成为中国古代治安史的重要发展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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