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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征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1):84-86
《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关于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应坚持原则 ,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等观点值得质疑。笔者认为 :律师执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不提供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律师特有的职业规范 ,律师应当隐瞒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是因为在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 ;关于律师在执业中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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