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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越来越被重视。刑法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机能使得它能够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对环境的保护不能过于依赖和迷信刑法,还要兼顾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环境的保护要坚持惩治犯罪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基于环境犯罪的特点,对环境犯罪的惩罚要坚持财产刑至上的原则,并可以引入非刑罚措施。对环境犯罪应引入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同时要严格限制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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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纹静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72-77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司(单位)犯罪的刑罚采用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种单一的刑罚配置模式不能适应对公司(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抗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打击公司犯罪的立法趋势。鉴于此,我们欲从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现状考察为出发点,进而论述我国对公司犯罪的刑罚进行重新配置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新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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