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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汉学报》1961年第3期上,发表了刘光杰同志的一篇文章:《关于級差地租存在条件的初步認識》。在这篇文章中,刘光杰同志对我发表在《江汉学报》1961年第1期上的《对現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級差地租問題的初步探索》一文中的某些論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些意见是十分宝貴的,它給了我許多启发和教益。不过,我認为,在这些意見中,还有一些問題是需要进一步討論的。特提出来,与刘光杰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2.
一在我国,由于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制,就消灭了絕对地租存在的条件。但是,級差地租仍然存在。馬克思在分析級差地租的时候,是把它作为资本主义的地机形态来分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仅仅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經济范疇。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就曾經論証过农民經济中的級差地租。他写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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