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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CauseApproach),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在违约时给予债权人补救手段为基点的“补救手段途径”(RemedyApproach)。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英美法系以“补救手段”为基点构建的违约补救体系比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为中心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更具合理性。我国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责任体系接近于英美法系,但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在审视我国统一合同法草案内容的基础上,试对我国未来正式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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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定义分析——对两种所有权定义方式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启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5)
大陆法系所有权有两种定义方式,即“抽象概括式”与“具体列举式”。从法逻辑学意义上讲,以抽象概括方式给出一个科学的所有权定义是可能的,但这样的定义很难作为民法典所有权定义。就所有权概念所负载的价值而言,“抽象概括式”所有权定义更加符合所有权自由之理念。物权法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抽象的所有权定义,不能适用于具体的所有权定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抽象概括方式规定所有权内容,不规定所有权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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