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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2.
将高危险民事责任纳入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独创,但囿于高危险民事责任自身固有的特性和立法技术的诸多困难,现代民法典的这一尝试未能获得成功。高危险民事责任法典化的动因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体系化的偏爱和现代高度危险活动事故的严重性及传统立法体例的不足。我国未来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走民法典上的一般化与特别法上的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道路。  相似文献   
3.
论资源权的法律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权是指法律上的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它由旨在保障生存的自然性资源权和旨在激励发展的人为性资源权所构成.资源权及其二元构造虽然在整体上尚未演进为立法,但在水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具体自然资源的利用实践中已经出现,并进而成为比较法上的一个共同趋向.  相似文献   
4.
民法所固有的弹性为民法的"绿化"提供了路径,同时其不变的秉性使得民法的"绿化"不可能走得太远,只能在民法的已有框架内进行.重新解读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公序良俗原则,重构所有权的内容,改造旧有的环境侵权责任理论,扩张合同的附随义务,建立环境合同制度、环境物权制度和生态型环境侵权制度,这已成为民法"绿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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