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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校学生从年龄上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没有经济收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完全剥夺自然人的财产,则这类自然人若作为一类单纯的责任自负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目前我国民法对该类人的侵权行为之后果规定为由抚养人垫付,然则垫付之意思表示为何和抚养人之范围并无明文规定,需对这类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结合代理与监护制度,分析法律规定之高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说明此类人侵权后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金龙鑫 《理论界》2009,(6):79-80
民间借贷中预期借款为目前普遍现象,我国对民间借贷依然有一些不同于金融机构贷款的限制,在借款主体上法律尚不明确,从而导致预期借款行为主体也不明确,需要进行界定.同时,对民间借贷行为,目前合同法规定为要物行为,但实践中所需要的是将该行为定性为诺成行为.预期借款行为不论界定为预约还是本约,都应具备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一方违约,则需承扭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金龙鑫 《社科纵横》2009,24(5):105-107
中国现今在借款合同上采用的是依主体而区分不同借款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此种立法限制了民间借款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不利于借款合同整体发展。借款合同应分为经营性借款和生活性借款,依照不同的目的设置不同的法律调整规范,以取代目前的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从借款的主体、效力等方面对经营性借款和生活性借款做区分,并设置合理的制度维护借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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