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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主体,也是国有资产中最活跃、最重要的部分.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对除金融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者权益.这部分国有资产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和核心要求,管理上要从重资产形态转向重资本形态,从重实物形态转向重价值形态,这在客观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托管就是由国资委主导的对新背景下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索.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关注和分析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这种尚处于摸索阶段的制度安排,揭示该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困惑、寻找其隐含的法律定位、研讨因这种法律定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指出该制度面临的现实与法律的障碍及出路,进而探求使其产权关系清晰化和获得法律上有效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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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份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无论从制度还是司法救济措施上看,都有长足的进展,而在企业数量上比股份公司多得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却未有完善的制度安排.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固有的特点,使得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被控股股东侵害的现象尤为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价值层面和制度的视角完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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