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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裁判思维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往往因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的不同而各异,这就需要对之进行弥合。以M省三级法院为实证对象,在总结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裁判思维差异形态的基础上,结合遴选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对民事裁判思维差异之形成进行剖析,研究发现,逐级遴选制度改革应以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改革促进民事裁判思维差异的弥合:以法官初任构筑思维同质化的基础,以资格重设发挥精英化要求的门槛效应,以专业标准将裁判思维纳入评审指标,以程序约束阻抗思维差异的形成因素,同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机制、裁判思维训练机制、内驱动性动力机制等配套性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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