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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方式也随之不断翻新,以收受干股为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将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复杂,给司法实践对此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带来较大困难.收受干股已经成为新时期权力寻租的重要手段,成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收受干股是干股受贿的行为手段,收受行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也是认定受贿数额的前提.在于股型受贿中,受贿数额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干股的股份价值和干股所带来的红利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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