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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为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然而,目前CEPA框架下三地医疗卫生合作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要克服这些障碍应从四方面着手:一是完善CEPA关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二是在区域合作中规范自由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三是运用灵活的产权结构发展医疗服务,四是构建注重医疗专业特色的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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