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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机会丧失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会丧失理论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害的机会丧失时,加害人应对此种机会的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学说。它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并对损害、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的传统学说造成了一定冲击。该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但关于其适用及其适用范围尚存诸多争议。我国机会丧失案件并不少见,但却没有采纳机会丧失理论。本文在介绍机会丧失理论的内涵及各国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它在侵权法上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主要争议,并提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当前房地产经纪人服务范围已超出报告、媒介等传统居间服务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房地产经纪人佣金请求权成立条件的认定仍然以传统民事居间理论为基础,导致判决结果要么与实践脱节,要么存在法理错误。房地产经纪人佣金请求权成立条件的认定不应该采取演绎推理方式,而应该采取结果导向司法思维。通过比较分析"提供适格交易对象规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订立+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这四项主要的佣金支付条件规则的实效可知,合同履行规则比其他三种规则更可取,建议采此规则为佳。  相似文献   
3.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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