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做好下岗职工计生工作,已成为企业计生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对此,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计生委积极探索关心下岗职工及加强管理服务的举措与途径,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主要做法是:1.加强下岗职工计生管理和服务。坚持企业... 相似文献
2.
一、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优点1.公平性。长期以来,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民营经济、个体私营企业存有不同程度的偏见,甚至歧视,缺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非国有企业在职称评定方面存在种种限制。直到2000年,国家才在职称评审方面向非国有企业敞开大门,颁布了《关于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使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真正实现了各市场经济主体在职称评审方面的公平性,这一方面反映了非国有企业已成长壮大,开始实现“二次创业”,客观上需要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 相似文献
3.
针对中国资本市场中自愿信息披露的非言语维度信息有效性问题,利用电话交流会的“信号博弈”问题展开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首先,本文构建了一个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对其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基于分析结果,本文整理了2013年—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召开的投资者电话交流会的相关音频文件,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声音情绪的维度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1)会议中高管的声音维度的确含有文本之外的重要增量信息;2)理论和实证均发现,相较于正面情绪,投资者更倾向通过高管的负面情绪对信息进行识别;3)一些外界因素例如压力会导致高管释放更多负面情绪并能被投资者识别.综上,非言语维度确实含有增量信息,可以缓解管理层-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更好地解释程序正义对于裁判结果的积极塑造效果。这是程序正义自主性价值的又一体现。 相似文献
5.
陈瑞华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0(4):100-111
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和刑诉法修正案的相继颁布,我国初步建立了刑事证据规则,并确立了若干项旨在规范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尽管在对基本原则的概括上存在一些争议,但本文认为有六项基本原则已经为中国刑事证据法所确立。这些基本原则各有其确定的含义,在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吸收,但有些证据规则存在着与基本原则要求相悖的方面。基本原则不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原理,而有其各自的适用例外。准确地掌握这些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例外,对于我们认识这些基本原则在确立和适用上的规律,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6.
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房荒严重。为了应对房荒不断升级的局面,国民党上海市政府采取了整顿租赁市场、鼓励兴建新屋和修缮破屋、营建平民住宅、举办房屋义卖等措施,这些措施对缓解房荒起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陈瑞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8):135-140
就社交媒体对新闻生产构成何种影响而言,研究多集中在内容选择、模式转换与理念重塑等方面,对社交媒体引起信息需求变化及其隐喻的交往关系转变却较少关注,信息交往关系变化恰恰是社交媒体产生的主要影响。因为,新闻不仅是内容呈现,更是信息交往关系的具象化体现,蕴含着不同媒介形式下信息主体间的关系互动模式。“后真相”作为社交媒体时代新闻现象的典型体现,本质上是信息交往关系变化的彰显,对该问题的探讨需要回到这个现实语境。
相似文献
8.
陈瑞华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1):96-104
对农村青年私人生活的调试与改造是国家重塑乡村社会以期实现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个人主体性建构要素,私人生活在传统农村社会的结构形态及其文化模式下往往隐而不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农村社会改造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如何使私人生活从农村青年的传统关系网络剥离,并将其纳入国家管理变得愈加重要。在建构农村青年私人生活的诸多要素中,大众媒介扮演着关键角色。早期大众媒介多以权力中介化的角色与功能而存在,随着大众媒介日渐嵌入农村青年日常生活与交往场景,媒介化成为大众媒介影响青年私人生活的核心机制。正是这个过程使农村青年私人生活实践经验及其意识发生变化,同时改变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关系。 相似文献
9.
10.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按照法定的方式、顺序和步骤形成实体法律决定的过程,究竟应将什么作为其价值目标?对于这个问题,西方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除了英国学者边沁在19世纪早期曾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做出零散的论述1,西方各种法学著作几乎很少论及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问题。但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深入开展,英美学者开始对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这两项程序原则的性质和意义进行反思,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