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陈醇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2):30-33
本文以企业法的归属为切入点,分析了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指出:经济法与商法都调整交易关系,但前者主要是公法,后者主要是私法,两者在原则、宗旨、中心、体系上均存在显著区别。将企业法置于商法之中符合企业的本质,可以避免政企不分等弊端。 相似文献
3.
陈醇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2):51-55
私法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规范。这些程序规范有如下功能:理顺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控制优势权利的滥用,保障交易安全;适应经济服务化的要求,以程序界定服务。我们应当改变"私法不管程序"的观念,重视对私法程序的研究并完善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4.
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但是目前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列的二元责任体系,缺乏决议的民事责任制度.决议在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性不亚于合同,因此,决议的民事责任不可忽视.决议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违反决议的责任和违反议事程序的责任,前者用于保障有效决议的执行,后者用于保障议事程序的正当和民主.民事责任制度应当超越传统二元责任体系,建立一个涵盖决议民事责任制度的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额亏损促使人们关注此类交易的效力.从权利结构上看,“衍生”在本质上是远期债权的分离,金融衍生品是从中分离而出的他债权(与他物权对应的概念).金融衍生品是远期债权的一部分,相应的交易不过是远期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远期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可能衍生(延伸)至金融衍生品交易之上.金融衍生品是以风险为内容的他债权,这使相应的交易成为射幸合同,根据罗尔斯的理论,这类合同的公平应当从程序上去寻找,程序性显失公平应当是此中显失公平的判别标准.金融衍生品本身就是远期债权中的风险部分,它已经包含了传统合同法中情势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情势变更原则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没有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