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3篇
综合类   4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2篇
  2010年   2篇
  2008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或者说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有本质区别。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主要是货币。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商品化”及类似观点,使人格权具有了双重属性,颠覆了人们对人格权的既有认识,动摇了人们对人格权原有的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人格派生财产权的观点认为,在人格权的基础上,权利人还享有人格派生财产权。它与人格权是有内在联系的两种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格派生财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人格派生财产权是以信息化人格要素和能够信息化的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派生财产权人可以就自己的人格要素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人格派生财产权可以继承。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声音权等是具体人格权,是消极的禁止权,对肖像、姓名、隐私、声音等人格要素在经济上的积极利用,不是人格权固有的、本身的内容,而是财产权的内容。对肖像用益的一个前提,是把肖像转化为映像,映像是一种信息。姓名、声音、隐私等本身是一种信息,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用益。  相似文献   
3.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4.
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或者说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有本质区别.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主要是货币.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一种新的理论概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用益他人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概括用益他人财产法律现象的一种崭新的理论。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与用益物权法律关系可以竞合。用益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某些用益法律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6.
隋彭生 《江淮论坛》2012,(4):110-115,164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问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相似文献   
7.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