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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 ,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 ,有待完善。首先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 ,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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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前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司法实践多采取否定的态度。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法律剥夺的是其人身自由权,有些时候还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政治权利。但无论犯罪情节与结果如何,法律不能剥夺罪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拥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比如亲情权等权利。法律更不能因罪犯犯罪而剥夺其家属与之所拥有的亲情权和对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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