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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的“执法”应为中央与地方部分行政官员的统称,秦中央与郡中并不存在以“执法”为名的独立机构和官称。“执法”与“二千石官”有密切联系,在中央包括内史、御史、廷尉等官员,负责处理中县道及全国的相关事务;在地方则指郡守与郡尉,负责新置“郡县道”下的各类政务。以上长官与其属吏组成了“执法官”,亦即广义上的“执法”。郡制实行之初的意义在于衔接中央与地方,郡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央推行并监督政令的实施以及接受县级政府的政务汇报,实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表,这是地方执法仅见于郡级行政机构的原因。中央执法与郡执法的存在虽体现出秦治理国家的“内外之别”,但二者在行政中仍具备程序上的一致性,显示了郡县制推行到全国后国家权力对地方行政的支配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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