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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化进行了二百余年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生存环境空间,越来越关注自己的行为与这一空间的关联性.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随之诞生了.但是,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新生性,它的许多内容属于"软法"状态,缺乏实际上的可实施性.与之相对,民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有许多成熟的制度和严密的规则.把握民法对于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与信托制度、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原则与所有权制度、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与公平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联系,运用民法的一些理论原理来诠释国际环境法领域内的一些问题,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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