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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惩治诉讼诈骗的相关规范存在多重缺陷,有避重就轻、放纵犯罪之嫌,法律约束力不足,对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认识有误.基于依法惩治诉讼诈骗行为的现实需要以及“诉讼诈骗的性质仍为诈骗”的认识,国家无需修订刑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而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和统一对诉讼诈骗的刑事处罚.同时,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扩充为涵盖所有诉讼领域,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扩充为毁灭、伪造证据罪.  相似文献   
2.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是司法机关经常遇到而又颇感困惑的司法难题.从对抽样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界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时主要考量案发原因、殴打对象、伤害后果、案发地点等因素,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一些值得肯定的有益经验,但是还有一些要领有待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实践探索具有救急解困、政策驱动、地域和部门差异明显、个案救助、注重维稳考量等特点。它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定位失准,条件苛刻;政策驱动,规范不足;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雷大雨小,杯水车薪;变相维稳,违背初衷。建议采取以下完善对策:调整模式,从"救助"走向"补偿";统一立法,加强规范;加大财政支持,建立补偿基金。  相似文献   
4.
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重视轻罪的妥善处置,树立宽严相济、宽缓为主的理念以及惩罚与矫正相结合、重在矫正的理念。我国现行轻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明显不和谐的因素,包括劳动教养制度以行政处罚之名行刑罚之实;过于倚重监禁刑,社区矫正刑太少;自由刑的执行重惩罚和隔离,轻教育改造。应当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予以完善:从立法上实行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从根本上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违法行为矫正法》;立法上完善社区刑罚的设置,司法上和刑罚执行上提高社区刑罚的适用率;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
大量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上路驾驶,严重破坏机动车监管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上的处罚不力,是导致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从危害结果和前科经历两方面,来限定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因驾驶报废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惩治严重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又能避免打击面过宽。严重程度较低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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