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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强国和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规则的修订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销售者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将销售者的过错作为销售者生产者内部追偿的依据;其次,改革现有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将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出发点,就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分别引入背离设计标准、合理替代设计标准、充分警示标准;最后,结合《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侵权编(第二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承认产品责任保护范围包括产品自伤和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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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飙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2)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商检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商检行政处罚中罚款基数的确定这两个商检行政处罚中的主要问题,并对商检部门的行政管理内容以及确定罚款金额的办法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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