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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行政程序要求其在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的精神,注重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以追求效率作为内在价值等。实践中将行政程序虚无化、绝对化、脱节化和苛刻化都是非理性表现。为此,应当合理定位行政程序,把它作为工具性要素附着于公平价值;通过行政程序典则化,对目前分散的行政程序规则予以整合并进一步规范;设计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深度参与的行政程序规则;建构行政程序运行的监督体制机制,以矫正非理性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运行的效果和结论交于司法程序最终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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