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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设置了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社会治理的改善。结合正当法律程序和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功能可以具体化为保障知情权、控制社会风险和降低行政成本,基本程序架构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和许可并行;成立登记一次性审查;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原则、以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论规范法学对法律自创生理论的影响--从卢曼到图依布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自创生理论是针对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而产生的,作为主流法学理论的规范法学对其有着基础性的重要影响:法律自创生理论的提出者卢曼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作为“法律的内在描述”;图依布纳则进一步将哈特的“新规范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整合,尤其在与卢曼有理论分歧之处,受哈特影响更甚。这种基础作用对于当下中国接受西方法律理论和法治建设也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3.
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基于自由主义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二元关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事权利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权利客体上有重合部分,但在请求权内容上则是相异的。在现代,出现了宪法基本权利适用范围膨胀的趋势,其典型代表“宪法第三人效力”已涉及到传统的民事领域。对此,宪法学一方面要对相关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应谨守宪法规范的界限,确保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相似文献   
4.
5.
程序思维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采用的主要的法律思维方式,但实质因素则是法律思维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考虑到的;实质因素的选择功能可以作为沟通程序与实质的桥梁。在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结果反馈环节,实质因素的选择功能都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并且也都受到不同形式的约束。这些约束有些是法律思维的组成部分,有些是法律思维之外的法律制度,还有些则介于两者之间;只有妥善采用多种手段加以引导,才能发挥实质因素在程序思维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是德国当代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以德国基本法中“人性尊严”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原则为基础,拓展了基本权利的功能;同时将人民主权等原则转化为国家机构的具体义务;并且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有机联系起来。该理论是战后德国宪法学在价值领域的重要理论:同时也在方法论上受到批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既要防范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私领域,同时又促使国家履行其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7.
法官的职业伦理是在法治的价值取向下的法官的职业化过程中的衍生物,是在法治的背景下从事法官职业处理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时所应当遵守的那些准则和规范。而新中国的法官职业是以民主为基本的理念,同时揉合了"案结事了"的职业定位而建立起来的,它缺失法治的理念,因此,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应当以法治为根本的理念进行重述。  相似文献   
8.
冯健鹏 《浙江学刊》2012,(2):134-140
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依法享有权利”的边界规定有造成基本权利“空心化”的危险.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正当程序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国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与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厘清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功能及其机制,并确定其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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