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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海洋生态安全的战略认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和重要资源,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我国海洋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威胁,实际上,有限而且脆弱的海洋资源正在应付着人类没有节制的利用,我们不断地从海洋索取有价值的资源以及向海洋抛弃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这种累积的效应将毁掉海洋生态系统未来对人类能够做出的经济服务能力。我们必须意识到开发活动会导致海洋生态的改变,意识到海洋生态系统中生物群落和环境复杂的相互作用,意识到维持复杂且具有适应性的自然系统的多样性和恢复力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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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日等国在我环台湾海域的非法测量活动日益猖獗,我国累计发现数十个海洋浮标漂移进入了我专属经济区海域,对我国海洋安全造成威胁,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不能直接规范和管理.鉴于此,为加强对我国管辖海域涉外海洋浮标活动的管理,为规范国内科研部门与涉外组织在我国管辖海域利用海洋浮标进行的科研活动,我国有必要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浮标管理规定”.本文仅就相关一般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一些立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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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方面尚没有专门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一些部门法和政策性文件中有若干原则性规定。就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比较集中在海洋领域的法律和条例中,加之海洋的特殊性,当前在海洋领域试行建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是现实可行的。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以及确保赔付实现的重要环节。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陆域、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从而导致海洋生物物种、种群、群落、生境及生态食物链的损失,海洋环境功能损失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减弱的各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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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公约看我国海洋生态溢油损害评估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就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标准的确定问题专家之间存在很大争议,其中关于生态溢油损害索赔及评估标准是否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关专家学者认为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不能作为损害索赔的范围,其不但违背了国际公约的赔偿原则和规定,且与我国国情不符;不仅如此,包括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标准的法律效力也应受到质疑。本文从六个方面表达了对以上观点不同的看法,认为建立本国溢油损害赔偿法律机制完全符合对国际公约的履行义务,同时表明我国应参照国内法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国情的海洋生态侵权索赔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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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上溢油事件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威胁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溢油污损事件发生后,针对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外,利用法律手段保证污染责任人承担污损责任以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从我国处理溢油污损海洋生态事件入手,对完善生态索赔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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