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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法治保障,这对我国的法治尤其是经济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把握好调控监管、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政府为主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摈弃政府动辄使用直接行政手段和"运动式"调控的做法,将其能动的调控监管纳入问责制,不能任其脱法。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金融法、资源和环境法等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依托的主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3.
目前,国家的直接经济控制范围已经大幅度缩小,微观经济因此空前活跃。但是,国民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的比例失调,主要表现为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增长过速,造成国民收入的超额分配,对改革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在根本上是由该国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而其形成也包含着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主观因素。设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框架,应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流学说为主导,同时以英美法的概念和制度作为补充和参考。本文还对完善直接和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指出前者主要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后者则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  相似文献   
5.
田田  史际春 《学术界》2007,(2):88-93
徐国栋教授《周枬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一文发表于周枬先生故去后不久.该文所持批评缺乏善意,以学术争鸣为名行道德责备之实.对于《罗马法原论》所涉罗马法是否为奴隶制法、对罗马公法与私法各自历史地位及价值的评判、罗马法究竟是人定法抑或神意法、罗马法中有没有物权理论、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体系孰优孰劣、有关相邻地带树枝的修剪方法、hoste(hostis)一词可否译为"叛徒"、古罗马刑诉是否因袭及附属于民诉等问题,徐国栋认为周枬犯了"大错",并认为《罗马法原论》存在拉丁语译法或表达方面的"小错".这些所谓"大错"和"小错"的论断,颇值得商榷.《罗马法原论》上册在这些方面并无任何学术性错误可言,而违背学术规律、妄下断语的专断作风却足以为学界同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6.
徐国栋教授《周枬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一文发表于周枬先生故去后不久。该文所持批评缺乏善意,以学术争鸣为名行道德责备之实。对于《罗马法原论》所涉罗马法是否为奴隶制法、对罗马公法与私法各自历史地位及价值的评判、罗马法究竟是人定法抑或神意法、罗马法中有没有物权理论、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体系孰优孰劣、有关相邻地带树枝的修剪方法、hoste(hostis)一词可否译为“叛徒”、古罗马刑诉是否因袭及附属于民诉等问题,徐国栋认为周枬犯了“大错”,并认为《罗马法原论》存在拉丁语译法或表达方面的“小错”。这些所谓“大错”和“小错”的论断,颇值得商榷。《罗马法原论》上册在这些方面并无任何学术性错误可言,而违背学术规律、妄下断语的专断作风却足以为学界同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7.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对全民财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不仅是关系到企业利益,而且是关系到国家和杜会利益的重要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问题,并对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几种流行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全文六个部分:(一)方法论问题;(二)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三)国有企业“相对所有权论”置疑;(四)“企业所有权”观点的不可行性;(五)是经营权还是经营管理权?(六)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部门法性质及其意义简述。  相似文献   
8.
<正> 在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行为;应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组织活动与它自身的商品经济活动的有机统一①。因此,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国家财产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成为一个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对于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及其表达,在传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主导的监管措施,社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使得由专业行政监管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恰如3Q大战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活动。欧盟与美国对行政限制的规制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公有制实践。行政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并无截然的界限和实质区别,政府和任何公共团体均可依法从事经济或民、商事活动,或者以其行政权力帮助、扶持、强制企业限制竞争,客观需要将政府自身的反竞争行为与其它主体的反竞争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反垄断法》,如此政府的角色定位方能合理暨合法。  相似文献   
10.
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续]——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经济生活,并将权力的、公共的意志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实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或政府商事合同的本质和要义之所在。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其特征着手,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以比较的方式,对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就我国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者希望能够以此为中心和起点,在新形势下重建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采购法(民间建议草案)》,则可供实际部门立法和学者研究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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