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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矫正正义观缺乏制度性的人文关怀,"无害于人"的消极行为标准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合理行为的伦理标准取代了行事风险自负的非道德标准,矫正正义更应注重实质正义。矫正正义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抽象主体平等和主体互换性已然丧失,矫正正义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正义形式,而非囿于过错被视为分配正义之延续,其仍应视为侵权法的价值基础。大规模食品侵权行为背景下矫正正义观的现代转向应偏重安全,对私法主体区别对待,对弱者进行制度性人文关怀,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关心受害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变化,呵护人的内在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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