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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衡量及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对席审判不仅是探寻案件真相的需要,而且是刑罚正当性的基础,因此,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亲自参加诉讼。然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这一司法传统,首次构建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满足实现刑罚功能、维护司法权威并畅通国际合作的实践需求,但也存在诉讼结构失衡、人权保障不足、司法资源浪费等诸多弊端,要想在利弊之间实现制度价值的最优化,必须建立规范的监察机制、有效的律师辩护机制、完善的诉讼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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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技术的超拟真、反鉴别、快更迭等特点使其伪造的视觉和听觉信息远远超越了一般人的识别能力,不仅冲击着传统“眼见为实”“有图有真相”的大众认知模型,也对法官的司法认知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决策的过程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行为事实和法律规范加以认知,“深度伪造”技术不仅会弱化法官认证在线诉讼参与人身份的能力,而且也会降低法官基于直觉和逻辑认定行为事实的能力。为此,司法机关需要重塑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通过司法直觉的理性融入以及似真推理的融贯性来积极回应“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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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亲职教育是司法机关强制要求失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在实践中以亲职教育令的签发与执行为标志。强制亲职教育是在家庭教育失衡现象凸显的社会背景下作出的制度选择,对改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亲职教育令的签发几乎完全依赖自由裁量,执行上各行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效力保障措施单一,很难发挥实效。为了保障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我国需规范亲职教育令签发的自由裁量权,将离婚案件、涉家庭暴力案件、遗弃案件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故意犯罪案件列入法定强制亲职教育的范围;推动强制亲职教育专业化与社会支持的协同发展,并构建多层级的亲职教育令效力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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