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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规则是勾勒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与信息处理者财产利益的重要分界线,然而信息主体的理性缺失、信息处理者的程序操纵以及第三方信息处理者处理的未知风险导致同意规则的功能逐渐弱化.依据情景类型化的规范设计是破解同意规则适用困境的关键,基于此,可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参与主体、信息类型和处理行为分为收集、转让、共享三种情景.首先,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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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蕾蕾 《求是学刊》2023,(2):135-150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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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私密信息法条竞合的适用方式未能厘清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由此导致法院的裁判立场虽然呈现从一元保护到二元区分的嫁接路径,但仍未跳脱传统先验分配范式对私密信息定义的司法僵局。无论采用“私密—公开”的场域解释,抑或是“私密与非私密”内容解读,均是对私密信息主观预判的循环定义,反映出传统隐私理论的失效。美国法调整信息隐私权的学理演进与法治实践表明,主流观点转向采用更为灵活的情境完整性理论对信息隐私进行动态定义,更能适应信息流动的价值需求。有鉴于此,我国法应依次遵循确定信息参与者的群体关系、提取具体情境中的共同利益、限定信息传播的合理范围三步骤明确信息流动规范,再辅以伦理合法性规则对既有规范加以修正,从而实现对私密信息内涵的实质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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