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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票实现全流通,控股股东频繁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且在接管事件中由原来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演变为对上市公司和股票价格的双重控制,从而有可能获取更多私人收益.对于控股股东"隧道行为"产生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可以从接管溢价收益、操纵股份收益和经营期间的转移收益三方面进行测度.规范控股股东的接管行为,需要完善所有权结构、法律、法规、媒体监督、产品市场竞争等要素.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在立法内容上的断层与衔接的模糊性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衔接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对《食品安全法》的有关立法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与《刑法》进行有效对接。由于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相比较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既具共性,又有特殊性,因此对行刑衔接问题的研究既要参考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又要重点考虑该领域的特殊性问题。  相似文献   
3.
康勇 《经营管理者》2011,(3X):284-28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务院统揽全局、放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的科学把握,是新阶段"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真抓实干,具体实施。  相似文献   
4.
新疆乳制品行业的态势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现有的良种奶牛资源,做好良种奶牛扩繁工作;推广实施科学、合理的饲养方法和管理模式,是提高牛奶产量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培育乳制品龙头企业,加快乳制品产业化进程;巩固和发展“农户 公司 市场”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建新疆乳制品行业品牌。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高频率爆发,《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有利于改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但此制度的出台并没有抑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存在公布信息主体混乱、信息发布决策的社会参与不足以及权利救济机制短缺三大问题。应从整个卫生行政部门系统都享有信息统一公布的权力这个角度来解决公布主体混乱的问题。通过对公民在食品安全信息分布中的参与权进行分析发现:普通公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参与权存在区别;应合理协调应急信息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冲突。从普通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两个不同维度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并借鉴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来解决政府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不当使用会给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警示行为应当受控.基于外部控制效果的有限性和内部规制的必要性原则,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行政自制.行政组织以及人员结构的重构,内部行政规则的制定,内部行政监督以及责任设置的细致化、合理化是构建警示行为行政自制模式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7.
康勇 《创新》2015,(4):103-107
行政参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精英作用"的"异化"以及大型利益集团对政府的"俘获",这类行政参与亦可以造就裁量权运行的非理性化。因此,应当基于行政裁量权合理性行使的标准以及弱化精英参与、强化普通公众的参与,正确权衡大型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注重公民团体的行政参与权等实践理性之路来完善参与型行政制度。  相似文献   
8.
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或推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看,事后救济明显存在不足,预防性行政诉讼尤显必要。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的矛盾与联系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相对人在以下两种情况应该有权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一是食品安全主管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逃避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也应当存在某种程度的限制。限制的缘由不是基于政府的权力而是被处罚人的权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是涉及公共领域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政府对社会公众人物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应当区分不同的公众人物而作区别对待。政府对还未明确证实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信息的公开应当保持克制。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应当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此外,对政府的公开义务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相关法律对公开范围作明确规定)以及程序性限制(对信息公开进行程序控制)亦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10.
采用分形理论的重标极差分析法 (R/S分析方法 )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周期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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