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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理法在古代中国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要求司法审判固然要依据法条,但更要顺应人情、天理,是谓"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情理对法的实施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弃法而从情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情理法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方式,是一种对于法律之上价值的有益探索,更重要的是弥补了古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不足,通过强调情理法而实现调解在"定纷止争"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卫霞  康建胜 《社科纵横》2006,(10):78-79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应该合理利用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环境问题的良性促进来考虑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一方面要完善环境标准制度、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和检验检疫制度等,提高自身环保水平,另一方面应该从人类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让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大量存在着据情理断案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法律制度根源.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中国传统司法中“能动”主义,发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传统礼制之下的统治秩序与和谐,而且根植于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天理、人心”的观念之中.考察传统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我们发展和反思我国当代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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